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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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文章Rexde 發表於 週四 6月 24, 2004 6:22 pm

最近聽一些老闆說
7月10日開始限制平行輸入的商品
像日本的CD、書之類的等等.......
如果進口未經代理商同意
將要付刑事責任
而自行帶回來的商品也不能超過5件

想請問一下
是全世界的東西都不能平行輸入嗎?
就算台灣沒代理的東西也不能進口嗎?

希望有了解詳情的大大能說明一下
謝謝 :bow:
最後由 Rexde 於 週五 6月 25, 2004 2:08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Rex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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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南昌公園 發表於 週四 6月 24, 2004 9:07 pm

平行輸入犯法?除了一些管制的東西像藥品需要有藥證管制,如果能夠註冊拿到許可證,好像平行輸入是沒法可管的。只不過通常沒法註冊而已。

可要請版上的法律專家給我們大家解惑一下
快要中年失業的人
南昌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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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exde 發表於 週五 6月 25, 2004 12:54 am

查到的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用這搜尋可以找到很多資料
其實這是去年立的法
但是在美國強迫下立的法 :lol:
非常的可惡
基本上當時也沒人要管
除非代理商要告

聽說最近要開始強制執行了
Rex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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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ant0706 發表於 週五 6月 25, 2004 1:45 am

是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強制執行的意義是.......? :aa:
唸書,健身,養魚,聽音樂,喝咖啡,逛andaudio...
以上嗜好都要花錢....尤其是最後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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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t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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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exde 發表於 週五 6月 25, 2004 2:07 am

回國帶超過5件相同商品就會被叩關
這有一些討論
http://www.twblog.net/archives/000478.html
雖然是去年的消息
但也不知有沒有實際執行

但....
今天在95看到告示
說禁止平行輸入將要實行
以後訂東西會變麻煩許多...... :(
Rex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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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五 6月 25, 2004 8:27 pm

http://ttac.idv.tw/tien-li/our_works/we ... /30107.htm

這篇從頭到尾解說的很詳盡, 好像是律師寫的吧?參考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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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五 6月 25, 2004 8:31 pm

比較有疑慮的是這一部分, 不知道現在所謂的禁止真品輸入條文內容是不是這樣??

而美方在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與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四月的談判,堅持第十四條原意就是要禁止真品輸入,包括禁止直接從美國輸入真品,更顯示美方霸道無理、予取予求的海盜帝國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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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exde 發表於 週六 6月 26, 2004 1:25 am

這是在95樂府討論區看到的
http://www.95music.com/discdoc.jsp?1=71 ... BD000DB46A
〈如果連結有侵犯到的話,我會馬上刪掉 :oops:

尤其裡面這句話
七月10日以後.所有影音商品未經代理商同意 展示販售要罰款又法辦 很嚴重
有人知道詳細情形嗎?
Rex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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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emil 發表於 週六 6月 26, 2004 4:22 am

問題應該是卡在"代理商權益"上,
如果代理商有代理的東西, 你又自行輸入真品,
當然個人自用量少(同一物品五件以下),
對代理商並沒有影響, 但是當你大量輸入時,
對代理商的生意就會有影響,

其實這裡問題的根本是在代理商,
如果今天代理商提出的價格合理(例如音響用品)
或是代理商的東西品質佳(例如代理壓製的DVD)
那大家何苦去買平行輸入的東西?

買個2區DVD又沒字幕又要機器改全區,
如果三區品質一樣, 大家何苦? (當然為了特典就難免....)
而設立這個法的問題在於, 如果法律成立了,
那代理商不就幹起壟斷生意? 今天如果東西可以用網路自國外購買
那代理商的價格應該跟網路上購買不會差到哪去(因為消費者可以合法自購)
但是要是該物品網路上並無法自國外訂購, 那國內唯一的代理商
不就開始就地起價? 因為真品平行輸入商無法大量進口, 相對價格也無法壓下
一般消費者又無法自購, 那這真是..........惡法啊~
口說無憑, 耳聽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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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b4283 發表於 週六 6月 26, 2004 11:33 am

關於這個我有些問題...

是不是有代理商代理的只能少量購買(一張或兩張)
沒有代理商的可以自由進口呢?

那如果曾經有代理商,但是絕版了呢?
b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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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6月 28, 2004 1:23 pm

b4283 寫:關於這個我有些問題...

是不是有代理商代理的只能少量購買(一張或兩張)
沒有代理商的可以自由進口呢?

那如果曾經有代理商,但是絕版了呢?


不確定耶, 我看過一些資料, 什麼說法都有, 如果沒有代理商, 有的說可以、有的說不行, 真是頭昏.

會希望禁止真品輸入的通常是文化輸出國, 例如美國, 因為輸出國會希望可以按照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安排不同的價位跟策略, 以方便操作. 像 DVD 分區就是這種類似的產物.

如果以操作資訊流向為出發點, 那麼禁止真品輸入比較完整的定義, 如果沒有代理商的話, 直接跟國外買, 可能也是不合法的.

剛看到一篇去年的討論文章, 參考看看囉, 看看是不是真的要執行的這麼徹底.

http://www.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 ... y/p430.htm

另外, 像耳機耳擴這種電子產品, 如果真要嚴格執行, 好像不是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去規範的. 要搞的話, 最有效的方式是從電檢下手, 這招好像不管是商人還是個人都有效.

另外, 跟國外的團購行為是不是也會有影響, 這要請熟悉法律的人來解惑一下了.

我記得去年在 PC-DVD 吵的很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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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6月 28, 2004 1:34 pm

http://www.mission.com.tw/news-view.asp?idno=150 找到的, 看來.....


國人從國外帶回來的書籍或光碟,是否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但如果「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不適用前揭條款規定,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所明訂(備註),因此國人如從國外帶回之書籍或光碟,係僅供個人或學術文化上之非營利目的之輸入行為,原則上是不侵犯著作權人之權益。
在新修正著作權法施行後(今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如果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只有民事責任,而不會發生刑事處罰的問題,但是,如果將該輸入之物品,以銷售、贈送等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給公眾,或是進行出租,即屬侵害散布權和出租權的行為,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備註:
有關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侵權行為之排除規定,係規定在同法第八十七條之一中,以下為各款條文: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 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 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 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此限。
(周淑燕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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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6月 28, 2004 2:17 pm

http://www.mission.com.tw/news-view.asp?idno=126

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乃是指非代理商之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原廠之商品販賣而言,亦即一般所稱之水貨。此種情形究竟有無違法,歷年來多有爭議。依目前實務見解,真品平行輸入並不違反商標法,但須注意避免觸犯公平交易法;另外,著作權法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
就商標法而言,自最高法院81年台上自第2444號判決後,普遍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欺矇之虞者,對我國商標使用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均無損害,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控制商品價格,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商品有選擇之餘地,享受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但是若平行輸入之業者以積極的行為將商品之來源、內容或業者之地址、名稱模糊,或於廣告、DM上標榜其為代理商進口之真品,即所謂的搭便車(free ride),利用代理商以鉅額資金打下的基礎,坐享其成,削價競爭,此種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不實廣告」或構成第24條「顯失公平之行為」。
至於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過去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有一些爭議,但隨著著作權法的修正,已經確立真品平行輸入視為違反著作權法之原則。而依照著作權法第87條第四款及第93條第三款之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您從國外購買一片正版的DVD回國,無論您是販售或只是單純的散佈而無營利行為,只要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都算觸犯著作權法之規定(非散佈行為則可依著作權法第87條之一的規定免責),不可不慎!(商標部 盧逸風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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